排污许可证制度是指凡是需要向环境排放各种污染物的单位或个人,都必须事先向环境保护部门办理申领排污许可证手续,经环境保护部门批准后获得排污许可证后方能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制度。
实施方法:
《水污染防治法》(2008)第二十条 国家实行排污许可制度
《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2000)第十条
《大气污染防治法》(2015年修订)第十九条
其他《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海洋环境保护法》、《行政许可法》
总量控制是指以控制一定时段内一定区域内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总量为核心的环境管理方法体系。它包含了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排放污染物的总量;二是排放污染物总量的地域范围;三是排放污染物的时间跨度。通常有三种类型:目标总量控制、容量总量控制和行业总量控制。目前我国的总量控制基本上是目标总量控制。
总量控制是一种宏观、目标性的政策,只提出一种实现污染物排放控制的思路及目标,没有具体的实现方法和手段,必须结合其它相关制度才能实现环境目标。排污许可证制度正是这样一种制度。它将污染物总量控制作为一项重要内容,规定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去向,是实施总量控制的重要手段。同时,排污许可证制度具有独立性,既可适用于浓度控制,也是唯一强调总量控制的制度。既可以管理一般污染物,也可以管理实行总量控制的重点污染物。
总之,总量控制是排污许可证制度的一项特殊要求,有其特定的使用范围,并不适用于所有排污行为,而排污许可证制度适用于所有排污行为的全过程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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