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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水污染防治法执法检查报告

来源:生态环境部 发表时间:2019-08-26 访问次数:
  中国环境报记者郭薇北京报道

  在8月23日召开的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栗战书作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情况的报告,并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栗战书在报告中表示,这次执法检查
  一是突出人大监督性质,严格对照法律条文和法定责任的落实开展检查;
  二是发挥地方人大的作用,形成人大工作整体合力;
  三是引入第三方力量对法律实施情况开展评估,提高执法检查的科学性、权威性和监督工作水平;
  四是在执法检查过程中推动法律学习宣传普及;
  五是将水污染防治法执法检查与制定长江保护法立法调研结合起来;
  六是突出问题导向,聚焦重点领域,加强抽查暗访,确保执法检查掌握一手材料和取得实际效果。

  报告指出,2018年,全国地表水国考断面中,水质优良比例为71%,劣Ⅴ类比例为6.7%,主要江河、湖泊、近岸海域水质稳中向好,水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取得的成绩是明显的、巨大的。

  执法检查组认为,法律实施总体上取得了积极效果。2018年,全国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案件下达处罚决定书18.6万份,罚没款金额152.8亿元,同比增长32%,涉水案件数量逐年增加,查处力度逐步加大。开展船舶污染防治,检查19.6万余艘次,有力打击船舶水污染物非法转移处置活动。强化司法保障。2018年,全国公安机关累计侦破污染水体环境刑事案件1.4万起,抓获犯罪嫌疑人1.8万名。全国检察机关共批准逮捕涉嫌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9470件,1.5万余人,提起公诉2.6万余件,4.2万余人。2018年,人民法院一审审结涉水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犯罪刑事案件8661件,生效判决判处被告人13759人。

  栗战书同时也指出,在水污染防治法实施取得积极成效的同时,法律实施不到位的问题还较突出,从总体上看,我国水生态环境状况不容乐观。

  检查中发现,法律责任的落实还有差距,违法行为惩处不到位,执法、司法中还存在失之于宽、失之于软等现象。排污企业“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问题突出,法律的权威性、震慑力还没有得到充分发挥。检查发现,一些地方政府责任落实不到位,部分支流和小流域水质较差,跨界河流治理相对滞后,一些地区考核断面水质出现反弹。辽宁省辽河流域50个国考断面中,15个为劣Ⅴ类。

  水污染防治标准和规划执行不到位,标准执行过于“整齐划一”,难以满足流域区域精细化管理的实际需要。检查发现,国家和省级层面的流域规划水质改善目标与治理任务对应性不强,规划资金投入保障不足,规划实施效果难以保证。市县级限期达标规划制度执行不到位。黑龙江省哈尔滨、佳木斯、黑河、绥化4个地市未制定限期达标规划。海南省除海口市、三亚市外,大部分市县对污染水体尚未制定整治方案。

  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排污许可制度推进缓慢,固定污染源没有全部纳入排污许可管理。检查发现,一些市县级政府水污染防治考核流于形式,没有真正发挥层层压实责任的作用。2017年山西省大同市将未完成水污染治理目标任务的城区和阳高县评为年度优秀县区。

  检查中还发现,地下水污染防治严重滞后。饮用水安全保障有待加强。农业和农村水污染防治滞后,农业农村面源和点源污染防治缺乏科学合理的措施和手段。工业企业违法排污问题严重,企业恶意违法排污问题屡禁不绝。

  针对执法检查发现的问题,报告要求,下一步实施水污染防治法要按照党中央的重大决策部署,对照法律条款,压实法律责任,使法律规定成为各级各部门和人民群众的自觉行动。

  一是要紧扣法律责任的落实,依法强化考核问责,层层传导压力。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倒逼产业转型升级,从源头减少污染排放。

  二是要强化法定重点领域和重点问题的治理。突出抓好城乡饮用水安全保障;强化工业集聚区污染治理,依法淘汰落后产能,加快清理整治“散乱污”企业,严格监管工业企业污水排放;加快补齐城镇污水管网建设短板,以提升城市生活污水收集效能为重点,尽快实现污水管网全覆盖、全收集、全处理,到2020年,地级及以上城市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达到90%以上,地级以上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消除比例达到90%以上。

  三要坚持系统治污,依法构建水环境治理体系。2020年完成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严格证后监管,强化信息公开。

  四要依法强化水污染防治科技支撑。加快推进标准制修订工作。

  五要依法推动形成政府企业公众共治的合力。形成政府引领绿色发展,企业加快生态转型,公众践行低碳生活,崇尚生态文明、依法保护生态环境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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