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标准《电镀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 44/1597-2015
来源: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发表时间:2021-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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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加强广东省电镀水污染物排放控制,减少和削减重金属污染,保护和改善水环境质量,促进电镀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依据GB/T 1.1-2009 规则进行起草,是在《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的基础上制定的广东省地方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广东省辖区内电镀企业、电镀专业园区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要求严于本标准时,按照批复文件执行。国家发布新标准严于本标准时,执行国家新标准。
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本标准附录A 和附录B 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广东省环境科学研究院、广东省环境科学学会、广东省电镀行业协会。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 刚、张路路、李朝晖、尹倩婷、许 冲、韩瑾珂、赵国鹏、黄振雄、罗育池、郭静翔。
本标准由广东省人民政府2015 年5 月8 日批准。
本标准于2015 年6 月3 日首次发布,自2015 年8 月20 日实施。
本标准由广东省环境保护厅解释。
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广东省辖区内电镀企业、电镀专业园区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电镀企业、电镀专业园区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及其建成后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也适用于具有电镀、化学镀、化学转化膜等工艺设施的其他生产企业。
本标准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适用于电镀企业、电镀专业园区直接或间接向其法定边界外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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